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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穆斯林管理的制度—乡约制

乡约制是中国清朝(1644—1911)政府对穆斯林进行管理的一种制度。

在穆斯林聚居地区,政府设立“乡”为基层的行政单位,而“乡约”就是一个乡的最高领导人。在日常生活中,当地的穆斯林以乡为单位,居民之间以邻居和亲属为纽带得到政府的信任,他们互相监督和制约,而政府则不再干预他们的宗教事务。

这种制度开始于18世纪,首先在甘肃省河州地区实行,后来才推广到西北各地。乡约又分为“寺约”和“回约”两种情况。

寺约是指在有清真寺的地方,由政府挑选适当的人来担任寺约,对该地方的教徒进行管理,一般都由阿訇出任。回约就是在没有清真寺的地方,有该地区的人们推荐有威望的人来担任回约,对该地区的教徒进行约束。他们的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结束时,重新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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