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概况>人民>职业与社会保障    
     
       
下岗再就业

·下岗

下岗是中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特有的失业现象。所谓下岗职工,是指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但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尚未就业的人员。

职工下岗是中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造成的一种客观现象。中国人口众多,劳动力总量大、增长快,远远超过社会生产的需求,就业岗位相对不足。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承担了过多的安置就业任务,结果造成冗员充斥、人浮于事、效率低下。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要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把以往积存的富余人员分离出去。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增多,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没有这个过程,国有企业无法摆脱困境,现代企业制度更无法建立。

下岗是特殊时期的特殊失业现象。是在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采取的一项过渡性措施。

·再就业服务中心

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在政府指导下,依托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国有控股公司、企业集团组建的对下岗职工进行托管和实施再就业服务的中介机构。通过这种新模式,把下岗职工从原企业分流出来,但不直接进入社会,而是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委托管理,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发放的基本生活保障费,以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如果企业和社会各分担的三分之一资金不到位,由财政兜底。

·优惠政策

政府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三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二、对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试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三、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四、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六、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收费。

七、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解决好发展劳动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的问题。

·下岗失业并轨

为了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现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的转变,中国政府准备分三步实施。

第一步:继续办好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第二步:在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国有企业人员富余问题基本解决之后,在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和较强的基金支撑能力的基础上,企业新的减员不再采取下岗进中心的方式,转为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享受失业保险,直接走向劳动力市场就业。

第三步:在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后,作为过渡性措施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完成其历史使命。企业减员由下岗和失业两种形态转变为失业一种形态、两种基本生活保障方式并为统一的失业保险。

实现这一转变的具体进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东部沿海地区进度会快一些,目前已经迈出实质性步伐。

 
关闭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外联局
网站承建:中国日报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