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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文化艺术工作的政策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省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指导文化管理体制改革;
三、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全省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归口管理全省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全省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全省图书馆建设和文献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及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文化交流政策、法规,归口管理全省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台湾的文化交流工作,代表省政府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
九、管理电影发行放映事业,指导全省电影发行放映事业建设与发展;
十、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审批全省重点文物的发掘、维修项目,审核、申报全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十一、指导、协调全省大中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各馆之间的协作、交流;
十二、管理文物流通,审批文物商店,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与其合署)
协助厅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制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等工作;研究制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文化立法规划,拟定综合性文化规章、法规草案。
计划财务处
研究拟定文化经济政策,监督直属文化企业、事业等单位财务工作,管理文化(文物)、教育、科研、外事等文化事业经费,拟定文化设施标准、规划,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指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文化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
人事处(教育科技处与其合署)
研究拟定文化艺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文化系统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承担全省性文化社团的资格审查;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艺术教育、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协调省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攻关和重大成果推广,开展文化科技信息服务,指导厅直属院校的艺术教育制度改革和业务建设。
艺术处(对外文化联络处与其合署)
管理全省文化、艺术事业,编制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协调文艺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研究指导艺术改革工作,协调全省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指导省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文化交流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文化交流政策、法规,办理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负责对外文化宣传工作。
文化市场管理和(电影处与其合署)
研究拟定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管理文艺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研究拟定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制定电影发行放映事业发展规划,协调电影发行放映网的建设,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及其改革,负责电影技术管理,协调全省性重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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