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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系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按上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a) 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b) 表演艺术;

(c)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d)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 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公约》并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的非物质性的涵义,是与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生产相对而言的,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涵义上的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并不是与物质绝缘,而是指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目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经宣布了两批47项"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我国独立申报成功的项目有昆曲、古琴艺术和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联合申报成功的项目是与蒙古国共同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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