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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作为本公约的保管人,应将第32 条和第33 条规定交存的所有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和第36 条规定的退约书的情况通告本组织各会员国、第33 条提到的非本组织会员国的国家和联合国。

第38 条: 修订

1. 任何缔约国均可书面通知总干事,对本公约提出修订建议。总干事应将此通知转发给所有缔约国。如在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至少有一半的缔约国回复赞成此要求,总干事应将此建议提交下一届大会讨论,决定是否通过。

2. 对本公约的修订须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3. 对本公约的修订一旦通过,应提交缔约国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

4. 对于那些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修订的缔约国来说,本公约的修订在三分之二的缔约国交存本条第3 段所提及的文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后生效。此后,对任何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修订的缔约国来说,在其交存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本公约的修订即生效。

5. 第3 和第4 段所确定的程序对有关委员会委员国数目的第5 条的修订不适用。此类修订一经通过即生效。

6. 在修订依照本条第4 段的规定生效之后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如无表示异议,应:

(a) 被视为修订的本公约的缔约方;

(b) 但在与不受这些修订约束的任何缔约国的关系中,仍被视为未经修订之公约的缔约方。

第39 条: 有效文本

本公约用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拟定,六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40 条: 备案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 条的规定,本公约应按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要求交联合国秘书处备案。

注:

1) 该公约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正式文件。

2)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中,“口头传说”一译有误,对照《公约》的英文文件,应为“口头传统”(oral traditions)。为保持与原始文件一致,中国民俗学会网站发布时没做任何改动,专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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